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庚即启动《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工作,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该《办法》。
二、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制药、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电子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存在镉、汞、砷、铅、铬、铜、镍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物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以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专业机构、效果评估第三方机构以及各监管部门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责任。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第三方机构、专业机构以及各监管部门责任,以及治理修复责任认定。
二是调查评估。符合本办法的疑似污染地块要录入至全国污染地块管理平台,并开展地块所在地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初步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对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要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是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地块风险等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于风险评估需要开展治理修复的地块应当及时开展治理修复,严防周边土壤污染。
四是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变更、收回或转让等前,应及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各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供地等手续时,应将经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初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作为土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依据。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四、管理措施
一是动态更新,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行动态更新;二是分级管理,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土壤环境初步初步调查,明确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并识别环境风险,高风险的地块要优先实施监督管理;三是用途管理,按照土地用途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四是准入管理,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五、《办法》中有哪些四川特色?
一是细化了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行业类型基础之上,增加了黑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铅蓄电池制造、汽车制造、电子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地块直接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另外,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一并纳入疑似污染地块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补充了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各部门职责以及联动机制。
三是专家审查制度。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或技术评估,应当选择不少于3名专家。
四是规范从业机构。建立四川省污染地块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信用体系,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